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丙○○相對人庚○○
乙○○甲○○○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96年度訴字第3288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伍萬 肆仟玖佰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4,946元│聲請人繳納│├──────┼─────────┼────────────────────┤│合計│54,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