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陳頴儀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3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黃心怡
通 譯 陳宣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参元,及其中新臺幣参
萬捌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参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心怡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