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惠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惠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