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蘇三通 被告 蘇文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