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金 和相對人 謝國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謝國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國禎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貸簽收紀錄一紙,核該簽收紀錄未清楚記載相對人實際借款金額及已還款金額,且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部分款項係由債務人之前妻簽收。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釋明向相對人謝國禎請求給付新臺幣71,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借據、本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11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