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10月12日犯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1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