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3323HV9909(檢察官偵查中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詳被告曾志雄上列被告曾志雄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55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3323HV9909(真實姓名年籍詳偵查卷附姓名年籍對照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佑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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