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0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3日或97年元月3日。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0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3日或97年元月3日。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