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栗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丁○○○
乙○○○甲○○○辛○○庚○○己○○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3萬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