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7行應補充「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98年3月12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被告甲○○於警詢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犯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