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華美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毅達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 劉魯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99號偽造文書等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張詩芸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