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仟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