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債權人 陳芳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宏甲天下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吉宏甲天下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請提出該管委會設址地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如薪資單、薪資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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