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瑞
       鄭翰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37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零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    計   1,5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