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97年度訴字第6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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