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23日16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甲○○,佯稱欲向甲○○購買其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屬之「天堂」網路線上遊戲之帳號「Xu3y04m06」,並要求甲○○傳真身分證影本以便確認其身分,待翌(24)日確認無誤後即匯款至甲○○所指定之帳戶,甲○○不疑有他,隨即將其身分證影本傳真予乙○○,乙○○取得甲○○身分證影本後,於同年7月24日某時,以電話確認身分並檢附上開傳真身分證影本之方式取信遊戲橘子公司之不詳成年客服人員,使該客服人員陷於錯誤,將甲○○原有之密碼變更為「00000000」,乙○○隨後於同日21時25分20秒以址設高雄市○○區○○路○號「臺灣網重義店」(即俗稱網咖)之個人電腦連線上網,擅自輸入甲○○之天堂遊戲帳號「Xu3y04m06」及「00000000」密碼,入侵遊戲橘子司所屬天堂遊戲之酒神伺服器,將甲○○帳號內「叛逆紅髮」、「貓之吻」等角色中所存放之虛擬寶物及+9影子面具、+0古老的皮盔甲、+7黑暗斗篷、+8武官手套、+9幽暗鋼爪、+5迪莎上衣康貝特、+6影子長靴等裝備,以丟棄至地上再由對方撿起之方式,移轉至乙○○所有帳號「0000
0000」之角色「00000000」,其餘寶物及裝備則移轉至其他不知情之角色,轉換為天堂遊戲之虛擬貨幣(天幣)約4,
000萬元後,再將天幣亦使用上開寶物及裝備相同之方式,移轉至乙○○所有帳號「H00000000」之角色「生死命判官」中,而無故變更甲○○所有天堂遊戲帳號「Xu3y04m06」之「叛逆紅髮」、「貓之吻」等2個角色所屬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甲○○及遊戲橘子公司對酒神伺服器內角色之虛擬寶物及裝備等電磁紀錄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甲○○依約於同年月24日前往提款機確認後,並無匯款入戶,隨後於同日21時上網打玩時,突然遭乙○○強行以新帳號及密碼登入伺服器,致甲○○遭系統強制登出,待其再度嘗試登入天堂遊戲時,發現密碼已遭變更而無法登入,經詢問遊戲橘子公司客服人員,方知密碼已遭人擅自修改,始知受騙。案經甲○○提出告訴,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此部分另行審結)、同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院卷第21、2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部分,茲因被告就該部分犯行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另行審結,一併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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