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62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2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司繼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A02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推定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湖內區,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是以,本院於114年5月27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係誤為核發,應予撤銷,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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