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92號原 告 詹天祥 詹昆霖 陳俊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滿 被 告 黃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7日15時25分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