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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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92號
原   告  詹天祥
       詹昆霖
       陳俊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滿
被   告  黃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7日15時25分行言詞
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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