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新明路口,與告訴人乙○○因處理被告甲○○之哥哥 江少男 與女友 蔡麗雯 情感糾紛,詎被告甲○○基於傷害告訴人乙○○身體之故意,持鐵棒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受有右腳第五蹠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右手第五指末端指節骨折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臺中縣霧峰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一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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