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2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鄧恒志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聲請人訂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一百七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止,共分二零四期,按期還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計算,若政府停止補貼,則按聲請人一般房貸利率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七月日四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一百六十一萬九千零三十七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聲請人訂立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向聲請人借款一百九十一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止,共分二零四期,按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前二十四期利息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五機動計算,自第二十五期起,利息則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五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一百七十七萬二千八百三十九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款合約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聲請人訂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四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止,共分二零四期,按期還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前二十四期利息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五機動計算,自第二十五期起,利息則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五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七月日四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四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十八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㈤、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影本及放款查詢影本各乙份、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各二份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影本三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東鎮│鷄油林││155-31│建│112│全部││├───┴───┴───┴─────┴────┴──────┴────────┴──────┤│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一│二││││合│主要建│利││││鎮│路││市○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段││││層│層││││計│及用途│圍│註│├─┼─┼─┼───┼──┼─┼─┼─┬─┼─┼─┼─┼─┼─┼─┼─┼─┼────┼─┼─┤│4│竹│沿│625巷│竹│鷄││1││二│加│6│6││││1│屋│全│││8│東│河│17號│東│油││5││層│強│4│4││││2│頂││││4│鎮│街││鎮│林││5││樓│磚│.│.││││9│突│││││││││││∣││房│造│7│7││││.│出│││││││││││3││││1│1││││4│物│││││││││││1│││││││││2│7│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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