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2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二百六十四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一百四十五年三月一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與聲請人簽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於每月七日攤還,且前二十四期僅需按期付息,自第二十五期起則需攤還本息,並約定前十二期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機動計算,自第十三期起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九十五年六月九日止,尚有本金二十萬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貸款契約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與聲請人簽立貸款契約書及補充條款約定,向聲請人借款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前二十四期僅需按期付息,自第二十五期起則需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並約定借款人負擔部分為扣除政府之補貼,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九十五年五月七日止,尚有本金二百萬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貸款契約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貸款契約書影本、補充條款約定影本及授信業務歸戶資料影本各一份放款帳務付款資料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二份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七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埔鎮│寶鎮││940│旱│144│77/10000│所有權人:丙○○77/100│││││││││00持分│├───┼───┼───┼─────┼────┼──────┼────────┼────────────┤│新埔鎮│寶鎮││945│林│114.71│77/10000│所有權人:丙○○77/100│││││││││00持分│├───┼───┼───┼─────┼────┼──────┼────────┼────────────┤│新埔鎮│寶鎮││946│旱│64│77/10000│所有權人:丙○○77/100│││││││││00持分│├───┼───┼───┼─────┼────┼──────┼────────┼────────────┤│新埔鎮│寶鎮││960│林│106.21│77/10000│所有權人:丙○○77/100│││││││││00持分│├───┼───┼───┼─────┼────┼──────┼────────┼────────────┤│新埔鎮│寶鎮││961│旱│2205.2│77/10000│所有權人:丙○○77/100│││││││││00持分│├───┼───┼───┼─────┼────┼──────┼────────┼────────────┤│新埔鎮│寶鎮││978│建│125.29│全部││├───┼───┼───┼─────┼────┼──────┼────────┼────────────┤│新埔鎮│寶鎮││987│建│1538.45│1/100000│所有權人:丙○○1/10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建物│設定權│備註││建│││層│構│(平方公尺)││利│││├─┬─┬───┼──┬─┬─┬───┤│├─┬─┬─┬─┬─┬─┼─────┤│││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一│二│三│四│地│合│主要建築材│範圍││││鎮○○○市○段││地號│││││││下││││││││路││││││││││││二│││││││市│段│弄樓│││段││││層│層│層│層│層│計│料及用途│││├─┼─┼─┼───┼──┼─┼─┼─┬─┼─┼─┼─┼─┼─┼─┼─┼─┼─────┼───┼────┤│1│新││寶鎮│新│寶││9││四│鋼│3│4│4│3││1│陽平花│全│││6│埔││55號│埔│鎮││7││層│筋│0│2│4│8││5│台台台││││7│鎮│││鎮│││8││樓│混│.│.│.│.││5│111│││││││││││││房│凝│3│0│0│8││.│5..││││││││││││││土│8│5│6│6││3│.32│部│││││││││││││造││││││5│589│││││││││││││││││││││5│││├─┼─┼─┼───┼──┼─┼─┼─┼─┼─┼─┼─┼─┼─┼─┼─┼─┼─────┼───┼────┤│2│新││寶鎮│新│寶││9││B│鋼│││││2│2││1/160│所有權人││1│埔││128號│埔│鎮││8││0│筋│││││0│0│││:丙○○││9│鎮│││鎮│││7││2│混│││││1│1│││1/160持│││││││││││層│凝│││││.│.│││分││││││││││││土│││││4│4│││││││││││││││造│││││7│7││││├─┴─┴─┴───┴──┴─┴─┴─┴─┴─┴─┴─┴─┴─┴─┴─┴─┴─────┴───┴────┤│共用部分:寶鎮段156建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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