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淘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香港商淘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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