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9號被告己○○
戊○○庚○○丑○○丁○癸○○辛○○乙○○甲○○丙○○前列九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壬○○
子○○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3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