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家進許秋凱 之.
許廖菊 即許秋凱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秋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