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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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天福即受處分人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101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天福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羅天福前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252、2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依刑法第90條規定併宣告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而受處分人於99年2月24日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6月乙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等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裁定受處分人所受之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等語。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101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0600號函、上開本院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件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