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洪國雄
被 告 洪炳燦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0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