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洪國雄
被   告  洪炳燦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0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