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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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熊桂 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熊桂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捌
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