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沈泰昌
被   告  曾智麟曾逸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
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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