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本院於103年3月10日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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