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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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4號抗告人 洪瑪咪 相對人 林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5紙(下稱系爭本票),當初係抗告人所簽發用以擔保向相對人續租挖土機租金之用,而抗告人已依約給付租金,未有積欠租金情事,相對人本應於民國99年8月間抗告人返還挖土機時,即將系爭本票歸還予抗告人,惟因相對人聲稱系爭本票業已遺失,並承諾不挪作他用而作罷。詎相對人竟執系爭本票聲請對抗告人強制執行,抗告人自得拒絕給付。又系爭本票發票日均為99年8月6日,其中僅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到期日為99年8月20日,其餘本票則均未記載到期日,則迄至相對人於104年6月間具狀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其票據上之權利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抗告人自得拒絕給付,無庸負票據責任。為此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再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縱本票已罹於時效,為裁定之法院亦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時效消滅事由;況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發票人之時效抗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9非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另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中,法院應調查聲請人有無提出本票影本、原本等資料,於形式上加以審酌,查明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是否到期、是否免作成拒絕證書、是否提示未獲支付等事項,以判斷是否應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非就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存否之實體予以判斷。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上並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詎經其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本票5紙為證,且核系爭本票形式要件並無不符,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前開抗告意旨,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事項,要非屬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其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
三、又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賴恭利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2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99年8月6日│150,000元│未載│104年6月8日│五│CH591352││├──┼────────────┼─────────┼───────────┼───────────┼───────┼────────┼──┤│002│99年8月6日│150,000元│99年8月20日│104年6月8日│五│CH591353││├──┼────────────┼─────────┼───────────┼───────────┼───────┼────────┼──┤│003│99年8月6日│150,000元│未載│104年6月8日│五│CH591354││├──┼────────────┼─────────┼───────────┼───────────┼───────┼────────┼──┤│004│99年8月6日│150,000元│未載│104年6月8日│五│CH591355││├──┼────────────┼─────────┼───────────┼───────────┼───────┼────────┼──┤│005│99年8月6日│150,000元│未載│104年6月8日│五│CH5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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