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748號

原告 蔣尚恩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

繆忠男 律師

被告 蔣明惠

蔣立文

蔣以文

蔣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

  、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而被繼承人甲○○所遺主要遺產之所在地,亦係在臺北市北投區,非本院轄區。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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