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亞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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