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黃俊雄遠雄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1011號給付貨款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黃俊雄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陸萬陸仟肆佰 陸拾捌元
  。上開金額相對人同意由聲請人逕向第三人高雄縣興達國小
  辦理領取相對人之款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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