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