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7日上午11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
整,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
分之三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