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捌萬壹仟
玖佰元(計算方法: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台南市○區○○段454地
號土地面積為617.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24,000元,故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為14,829,600元,被告占
用之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
452,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29,600+452,300=
15,281,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伍
拾貳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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