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
佰壹拾伍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叁佰壹
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