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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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債權人品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泳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智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為許智成是否有誤?(因與人力派遣報價確認單立約人新千慶活動展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