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石蕙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石蕙玲(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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