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韋德 債務人 徐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100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自100年11月25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韋德於93年7月9日間邀同相對人徐福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萬元整,約定於97年7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0年10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徐福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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