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70號債權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亷蕙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工程材料「總價金901,465元及5%稅金45,07
3元,則為946,538元」是否正確?【因與109年2月請款單金額不相符「910,489元+5%45,524元=956,013元」】(合約書金額與請款單金額不相符)㈡確認請求金額672,051元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