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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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545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9,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