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瑞信法律事務所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5
年度南簡字第149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十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第一審繳納裁判費6,500元及
地政複丈規費4,000元,合計10,500元,其中十分之九為
9,45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