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