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煜瀅 債務人 潘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