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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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肆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乙○○、丙○○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同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等規定,於民國92年12月30日以92年度偵字第390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土造長槍4枝,分別係被告甲○○、乙○○、丙○○所有,且均係供被告3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3人自承在卷,依共犯間責任共同原則,自應為沒收之諭知,故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紀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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