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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