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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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榮財受刑人吳佳慧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榮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榮財因受刑人即被告吳佳慧(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具保人提出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提出民國106年5月8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6刑保Ⅰ字第98號)、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等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情形、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依被告留存之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命其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被告,亦無所獲,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4,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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