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曹甄秝
劉選麟 被告賣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錫泰 被告 葉芝蘭 被告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芳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反面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賣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賣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0月11日由被告張芳源更易為被告張錫泰,有賣座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嗣原告於106年11月6日以民事陳報狀具狀更正(見本院卷第50頁),先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
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減縮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67、68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四、被告賣座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賣座公司於105年11月8日邀同被告張芳源、葉芝蘭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申請撥款8,000,000元(各筆借款金額、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賣座公司僅繳款至各如附表二所示之最後繳息日,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8,00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張芳源、葉芝蘭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芳源、葉芝蘭則陳稱:承認有向原告借款,對於原告更正後所提之附表二沒有意見等語。
三、被告賣座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匯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帳戶總覽餘額查詢、沖帳計算表及相關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33、69至80頁),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一:借款明細暨台幣請求明細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號│種類│債款金額│積欠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計算時間│年利率│違約金│││││││││├─────┬─────┤│││││││││逾期六個月│逾期超過六││││││││││以內按約定│個月部分按│借款起訖日│││││││││利率百分之│約定利率百││││││││││十計收│分之二十計│││││││││││收││├───┼───┼──────┼──────┼───────┼───────┼────┼─────┼─────┼──────┤│1│借款│975,000元│975,000元│106年4月8日│自106年4月9日│3.4038%│自106年4月│自106年10│自105年11月8│││││││起至清償日止│(註)│9日起至106│月9日起至│日起至106年│││││││││年10月8日│清償日止│4月8日止│││││││││止│││├───┼───┼──────┼──────┼───────┼───────┼────┼─────┼─────┼──────┤│2│借款│525,000元│525,000元│106年4月8日│自106年4月9日│3.4038%│自106年4月│自106年10│自105年11月8│││││││起至清償日止│(註)│9日起至106│月9日起至│日起至106年│││││││││年10月8日│清償日止│4月8日止│││││││││止│││├───┼───┼──────┼──────┼───────┼───────┼────┼─────┼─────┼──────┤│3│借款│1,300,000元│1,300,000元│106年4月28日│自106年4月29日│3.4038%│自106年4月│自106年10│自105年11月│││││││起至清償日止│(註)│29日起至│月29日起至│28日起至106│││││││││106年10月│清償日止│年4月28日止│││││││││28日止│││├───┼───┼──────┼──────┼───────┼───────┼────┼─────┼─────┼──────┤│4│借款│700,000元│700,000元│106年4月28日│自106年4月29日│3.4038%│自106年4月│自106年10│自105年11月│││││││起至清償日止│(註)│29日起至│月29日起至│28日起至106│││││││││106年10月│清償日止│年4月28日止│││││││││28日止│││├───┼───┼──────┼──────┼───────┼───────┼────┼─────┼─────┼──────┤│5│借款│1,300,000元│1,300,000元│106年5月13日│自106年5月14日│3.4038%│自106年6月│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3│││││││起至清償日止│(註)│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日起至107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3日止│││││││││14日止│││├───┼───┼──────┼──────┼───────┼───────┼────┼─────┼─────┼──────┤│6│借款│700,000元│700,000元│106年5月13日│自106年5月14日│3.4038%│自106年6月│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3│││││││起至清償日止│(註)│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日起至107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3日止│││││││││14日止│││├───┼───┼──────┼──────┼───────┼───────┼────┼─────┼─────┼──────┤│7│借款│1,625,000元│1,625,000元│106年5月15日│自106年5月16日│3.4038%│自106年6月│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5│││││││起至清償日止│(註)│17日起至│月17日起至│日起至106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5日止│││││││││16日止│││├───┼───┼──────┼──────┼───────┼───────┼────┼─────┼─────┼──────┤│8│借款│875,000元│875,000元│106年5月15日│自106年5月16日│3.4038%│自106年6月│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5│││││││起至清償日止│(註)│17日起至│月17日起至│日起至106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5日止│││││││││16日止│││├───┴───┼──────┼──────┼───────┴───────┴────┴─────┴─────┴──────┤││││││合計│8,000,000元│8,000,000元│││││││└───────┴──────┴──────┴───────────────────────────────────────┘註:依原告3個月臺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2.56%計算,即(0.66%+2.56%)=3.22%※稅賦另計後,即【3.22%÷[1-5%(營業稅)-0.4%(印花稅)〕】=3.4038%附表二:借款明細暨台幣請求明細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號│種類│債款金額│積欠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計算時間│年利率│違約金│││││││││├─────┬─────┤│││││││││逾期六個月│逾期超過六││││││││││以內按約定│個月部分按│借款起訖日│││││││││利率百分之│約定利率百││││││││││十計收│分之二十計│││││││││││收││├───┼───┼──────┼──────┼───────┼───────┼────┼─────┼─────┼──────┤│1│借款│975,000元│975,000元│106年11月17日│自106年11月18│3.4038%││自106年11│自10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日起至106年││││││││││清償日止│4月8日止││││││││││││├───┼───┼──────┼──────┼───────┼───────┼────┼─────┼─────┼──────┤│2│借款│525,000元│525,000元│106年11月17日│自106年11月18│3.4038%││自106年11│自10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日起至106年││││││││││清償日止│4月8日止││││││││││││├───┼───┼──────┼──────┼───────┼───────┼────┼─────┼─────┼──────┤│3│借款│1,300,000元│1,300,000元│106年11月17日│自106年11月18│3.4038%││自106年11│自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28日起至106││││││││││清償日止│年4月28日止││││││││││││├───┼───┼──────┼──────┼───────┼───────┼────┼─────┼─────┼──────┤│4│借款│700,000元│700,000元│106年11月17日│自106年11月18│3.4038%││自106年11│自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28日起至106││││││││││清償日止│年4月28日止││││││││││││├───┼───┼──────┼──────┼───────┼───────┼────┼─────┼─────┼──────┤│5│借款│1,300,000元│1,300,000元│106年11月17日│自106年11月18│3.4038%│自106年11│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月15日起至│日起至107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3日止│││││││││14日止│││├───┼───┼──────┼──────┼───────┼───────┼────┼─────┼─────┼──────┤│6│借款│700,000元│700,000元│106年11月17日│自106年11月18│3.4038%│自106年11│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月15日起至│日起至107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3日止│││││││││14日止│││├───┼───┼──────┼──────┼───────┼───────┼────┼─────┼─────┼──────┤│7│借款│1,625,000元│1,625,000元│106年6月24日│自106年6月24日│3.4038%│自106年11│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5│││││││起至清償日止│(註)│月18日起至│月17日起至│日起至106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5日止│││││││││16日止│││├───┼───┼──────┼──────┼───────┼───────┼────┼─────┼─────┼──────┤│8│借款│875,000元│875,000元│106年5月15日│自106年5月16日│3.4038%│自106年6月│自106年12│自106年3月15│││││││起至清償日止│(註)│17日起至│月17日起至│日起至106年8│││││││││106年12月│清償日止│月15日止│││││││││16日止│││├───┴───┼──────┼──────┼───────┴───────┴────┴─────┴─────┴──────┤││││││合計│8,000,000元│8,000,000元│││││││└───────┴──────┴──────┴───────────────────────────────────────┘註:依原告3個月臺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2.56%計算,即(0.66%+2.56%)=3.22%※稅賦另計後,即【3.22%÷[1-5%(營業稅)-0.4%(印花稅)〕】=3.4038%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原告已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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