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瑞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科學工業園區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1年6月14日│42,630元│BC0000000││││理局 李界木 │科學園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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